本社收到一些關於歐盟原產地及自製率規定的提問,可以看出台灣廠商挺擔憂觸犯歐盟法規的可能性,因為罰金都很重。此外,台灣非法出口至歐洲的電動自行車也會對歐洲的進口商造成損害,若歐盟成員國的海關判定違反規定,那這些進口商可被迫追溯徵收反傾銷稅。下文概述歐盟規範,這些規定不只適用於台灣製的電動自行車,亦適用於柬埔寨、越南和孟加拉。
出口至歐盟的電動自行車雖是在台灣組裝,但如果使用的是中國製驅動系統(如馬達、電池及中國出口至台灣的電子相關產品),歐盟的原產地規定是如何規範?
若符合上例,那該電動自行車會被認定為中國製電動自行車。原產地證明書也必須標為中國製電動自行車。
若電動自行車若透過台灣轉運至歐盟,也就是台灣若為中間出口國,而商品會再出口至歐盟成員國,使用的是台灣原產地證明書,那這樣是否符合歐盟海關規定?
「再出口」或「轉運」簡單來說就是在規避今年一月起實施的反傾銷稅政策。
透過第三國來再出口電動自行車至歐洲被認為是反傾銷措施最大的威脅。利用這種方式來變更原產地是觸法的,因為商品多數的零件都是來自中國,最終組裝也是在中國。
而且自製率規定明確說明,台灣出口至歐盟的(電動)自行車使用的零件(如車架、中置馬達、電池等)其中台灣製的部分必須達出廠價的百分之七十。
柬埔寨、越南、孟加拉出口電動自行車到歐盟的原產地和自製率規定又為何?
柬埔寨與台灣適用於不同的自製率規定,因為該國與歐洲有特殊的貿易關係,歐盟將其視為低度開發國家,內容可見於普遍化優惠關稅措施(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簡稱GSP)。柬埔寨享有超普遍化優惠關稅措施(GSP+)資格,也就是該國出口至歐盟的電動自行車使用的零件僅需達出廠價的百分之三十即可,標準相對低。
越南則享有GSP資格,自製率規定為出廠價的百分之五十。柬埔寨、越南及孟加拉同樣被歐盟視為低度開發國家,因此皆享有優惠關稅政策。
像這樣大量進口至歐盟(如上述三國)的自製率規定,須注意的是,這裡「特別刪除」了雙邊累積規則。其中表明,自歐洲進口的零件(如中置馬達),如在越南進行組裝,該電動自行車將被歸為當地自製。如此一來,歐盟製的零件替該國的自製率增值,也使柬埔寨、越南及孟加拉電動自行車更容易達到出口至歐盟的原產地規定。
自歐洲進口的零件(如中置馬達),如在越南進行組裝,該電動自行車將被歸為當地自製。照片來源/Bos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