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飼養寵物風氣勝,旅客攜帶自家寵物用藥限量放寬。財政部配合農委會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近日也公告生效,入境旅客攜帶供自家寵物使用的動物用藥品,但仍有限量規範。
依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寵物為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的目的而飼養或管領的動物。因國人飼養寵物風氣日盛,常有自國外攜入動物用藥品供自家寵物使用的需求。
但過去未經核准輸入的藥品即屬於禁藥,常有國人自海外攜帶動物用藥因此遭罰,有鑑於國人飼養寵物風氣日盛,所以農委會予限量放寬。因屬自家寵物使用,如符合一定種類、劑型及數量,非屬生物藥品者,造成其他動物危害風險極低,因此農委會認為無必要一律認定為動物用禁藥,所以參酌藥事法,增訂但書若供自家寵物使用且符合一定種類、劑型、數量者不在此限。
而農委會修正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財政部也配合修正,「入境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供自家寵物使用的動物用藥品限量表」。在該用藥限量表增訂「動物用藥」的類別。
其限量表動物用藥類別包括,包括疫苗、血清、抗體、菌苗或其他生物藥品;產食動物用藥品;硝基呋喃類(Nitrofurans)乙型受體素類(β-agonists)氯黴素(Chloramphenicol);鄰-二氯苯(ortho-Dichlorbenzenz或同義名稱之1,2-Dichlorbenzene、DCB、ODB、o-Dichlorobenzene);歐來金得(Olaquindox)洛克沙生(Roxarsone)待美嘧唑(Dimetridazole)羅力嘧唑(Ronidazole)等。
而其數量限制,若是處方藥品,不可超過處方箋或證明文件開立的處方量,且不得超過3個月用量;非處方藥品則不可超過「六種」,單一品項不得超過6瓶(盒、罐、條、支、包、袋);合計不可超過18瓶(盒、罐、條、支、包、袋),且不得超過180顆(錠、丸或粒)、1公斤或1公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