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傾銷調查最關鍵期11月!

   Release date: 2017-11-07     Source: Bike Europe    Author: Jack Oortwijn    Hits: 214    
Note: 由歐委會針對中國電動自行車傾銷進行的調查共有數個期限,其中幾個更已計畫會於11月開始截止。以下是利益相關者或企業的適用截止期限。
比利時,布魯塞爾 (Brussels)-由歐委會針對中國電動自行車傾銷進行的調查共有數個期限,其中幾個更已計畫會於11月開始截止。以下是利益相關者或企業的適用截止期限。
                       電動自行車傾銷調查最關鍵期11月!
      11月4日為歐盟針對中國進口電動自行車之傾銷調查的重要截止日期。照片來源/Bike Europe
傾銷調查的法定時程始於歐盟官方期刊的出版日,「針對中國進口電動自行車展開反傾銷程序之通知」的發佈日為2017年10月20日。
 
歐盟製造商的截止期限

其中一個重要的截止日是訂於本週六(11月4日),屆時欲被納入歐盟製造商樣本之公司者皆應通知歐委會,通知方式請見本網頁發佈文件中的「通知」(Notice)。
 
歐盟進口商的截止期限

同樣在11月4日,那些向中國供應商購買正被調查產品、但與中國公司無關聯的歐盟進口商也應完成「通知附件二」以告知歐委會。「(無)關聯」之定義將可見於「通知」第22頁的註一。
 
中國電動自行車製造商的截止日期

所有從中國出口商品的製造商或其代理也皆應於11月4日前通知歐委會,並提供「通知附件一」中列出的所需資訊,包含一份申報個別傾銷差額之聲明,倘若歐委會徵收反傾銷稅。
 
其他同在11月的截止日

11月4日同為對於選擇瑞士做為類比國 (analogue country) 提出異議的截止日期。該通知指出,在此中國進口案之下,正常價值通常是以市場經濟第三國的價格或推算價格為依據。為此,歐委會將會挑選一個合適的市場經濟第三國,而其暫時選定為瑞士。根據歐委會提供資訊,其他市場經濟生產者包含日本及台灣。對於瑞士做為類比國的決定若有異議或欲提論其他類比國,最晚都應於11月4日前提交給歐委會。
 
11月10日為欲針對除了出口製造商提交附件一提及所需資訊之外的樣本選擇提出相關資訊的截止日,同日也是欲針對除了無關聯進口商提交附件二提及所需資訊之外的樣本選擇提出相關資訊的截止日。除上述,該日亦為欲針對歐盟製造商樣本選擇提交相關資訊的最後期限。
 
調查期

歐委會的傾銷及損害調查期範圍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與損害評估相關的趨勢調查期範圍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欲知更多關於歐委會「展開反傾銷程序之通知」請見本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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