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表示,為促使民眾汰換舊車購買新車,及促進舊車外銷,減少老舊車輛數量,以提升車輛整體產業發展及達成節能減碳目標,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並經總統公布,自105年1月8日生效。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貨物稅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新機車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
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上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也可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