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時,布魯塞爾- 歐洲法院在2015年11月26日裁定取消中國Giant反傾銷定罪。歐盟有兩個月的時間對此裁決提起上訴。歐盟沒有提出上訴的話,兩個月後,判決就會生效,加諸在Giant的反傾銷稅定罪將會被有效地終止。
若沒有任何一方對歐洲法院判決提出上訴的話,中國Giant將會是除了Oyama和Ideal外,第三家能夠以0%反傾銷稅出口自行車到歐盟的中國自行車製造大廠。Oyama Bicycles(太倉)有限公司和Ideal(東莞)Bike有限公司是在臨時審查後,歐盟Council Regulation於2013年6月5日對其原產於中國、出口到歐盟的自行車免除48.5%的反傾銷稅。
案例T 425/13
中國Giant在2013年8月對歐盟的歐洲法院提起上訴。直至2015年11月26日產生「歐洲法院在位於昆山(中國)的Giant (中國)有限公司和由歐盟委員會與歐洲自行車製造商協會(EBMA)所支持的歐盟理事會之間的案例T 425/13」的12頁判決。
中國Giant不願配合
中國Giant之所以沒有像Oyama和Ideal從2013年就開始免除反傾銷稅的課徵,是因為中國Giant在臨時審查時的不配合。Council Regulation在2013年6月5日對此表示:「中國Giant的回應被視為有明顯的缺陷,因為它並未提供此集團結構的所有必要訊息,儘管委員會努力地想從這個集團中獲得必要資訊。」
Giant Phoenix
這些訊息和Giant與金山所設立之合資公司Giant Phoenix有關。Giant主張除了這家合資企業外,它與金山沒有任何關連,而且不論如何,這家Giant Phoenix已經在2011年9月停止任何營運活動。因此,Giant和金山之間沒有存在任何關連,Giant沒有義務提供歐盟機構所要求其與金山之間的資訊,而且Giant也沒有任何此類的資訊。
法院的分析
法院將其分析集中於兩個主要議題上,即由Giant提供的資料是否足以確定其個別傾銷幅度、對Giant個別公司所課徵的稅是否會創造規避的風險。
首先,法院發現歐盟機構在計算個別傾銷幅度上已有了所需資訊,因此成立了Giant個別公司的反傾銷稅課徵。雖然法院並未在Giant和金山之間的關係有任何明確的判定,但它確實發現和金山有關的資訊並非為計算Giant個別傾銷幅度必要之資訊。
規避風險
規避的風險方面,法院發現提供給歐盟機構的資訊足以得出在Giant和金山之間沒有任何規避風險之結論。在更廣泛的層面,法院認為規避風險的假設本身不能做為拒絕計算個別傾銷幅度的證明。法院也澄清,就算某些相關規避風險的評估資訊在相對較深入階段的反傾銷調查中提出,也不能因此做為拒絕採信這些資訊之理由。在本案中,由於Giant幾乎是在採用有爭議Regulation的40天之前傳達了關於Giant Phoenix的最後解散的消息,法院認為歐盟機構可以而且應該將在評估規避風險時納入考量。
EBMA
如同前面提到,歐盟有兩個月的時間可以對判決提出上訴。本貿易雜誌詢問了EBMA是否已提出上訴或是會在未來數星期內提出上訴,但到目前為止,本刊尚未獲得來自歐洲貿易集團的答覆。
Giant集團是世界最大的自行車製造公司,目標產量為700萬輛,而其中有280萬輛在中國製造。該公司2014年銷售額在歐盟和中國都有成長,推升其全年綜合銷售數據成長了10.9%為602.2億新台幣(16.7億歐元);這也是該公司歷史上最高的銷售額。